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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法制办、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《全国农业普查条例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(1)


2006-9-5 新华社

  据新华社信息北京9月1日电 2006年8月23日,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73号国务院令公布《全国农业普查条例》,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、国家统计局负责人日前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。

  问:为什么要制定《全国农业普查条例》? 

  答:1996年,我国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。2003年8月,经国务院批准,国家统计局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《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性安排的通知》,确立了人口普查、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三项周期性普查制度,并规定在尾数逢6的年份进行农业普查。2005年4月29日,国务院下发《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》,决定在今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,普查的对象涉及3万多个乡镇、60多万个村委会、2亿多家农户,直接参与普查的普查员就达700多万名,不仅涉及范围广、调查工作量大、参与部门多、技术要求高,而且调查的难度很大,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。为了科学、有效地组织实施农业普查,保障普查数据质量,有必要制定《全国农业普查条例》,对农业普查的目的、对象、范围、组织实施、工作任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作出明确的规定,为农业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。

  问:农业普查的目的是什么?

  答:农业普查的目的,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、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,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、规划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,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。搞好农业普查,全面掌握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产、服务基本情况,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,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,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,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,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,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制定生产目标、改善经营状况提供参考;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,了解农村基础设施、农村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村经济情况,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、改善农村社会服务、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依据;准确反映农民生活状况,正确制定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民收入的政策,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、统筹城乡发展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服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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